車廝
Oct 09, 2018

別憤怒,一次搞懂這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懶人包!

日前,行政院會通過了交通部擬具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消息一出,部分修正條文一秒惹怒眾多「愛車人」;但經過數日後,我們來冷靜思考一下,事情真有這麼嚴重嗎?仔細看看這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究竟改了些什麼?會讓這麼多人「7PUPU!」

首先,行政院會通過之交通部擬具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不僅只有針對眾多人所在意的嚴重超速條文修改而已,而是將需要修正之條文以五大分類,列出了至少九項要點,然後還要送交給立法院審議,簡單說,就是一切都還沒有定案,大家先別太緊張,至於這回交通部擬具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哪些要項,我們就直接將行政院所公布的新聞稿原文貼出來,後面再一一解釋與分析,以下為新聞稿原文:

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法案修正主要是強化「速度管理」,將嚴重超速的規定由現行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下修為超過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並修正相關規定,加強駕駛人與車輛管理及避免不當駕駛行為,均有助於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賴院長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交通部表示,為落實課責酒駕行為、古董車管理、強化速度管理、加強駕駛人與車輛管理及避免不當駕駛行為,以明確用路人於道路通行時應遵守的相關規定,因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交通違規。(修正條文第7條之2
二、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之汽車,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及扣繳註銷牌照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
三、增訂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之罰責。(修正條文第16條)
四、增訂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未依規定駕駛輕型機車者之罰責。(修正條文第22條)
五、增訂汽車駕駛人因違反第35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收取費用之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及第92條)
六、提高汽車裝載物品掉落、飛散、滲漏等情形之罰鍰額度;另明定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責。(修正條文第30條)
七、增訂若有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等情事對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及記點規定;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者,納入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範疇;並刪除相關重複規定。(修正條文第30條之1、第33條、第63條及第67條)
八、修正嚴重超速之規定,將行車速度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修正條文第43條)
九、增訂超車行為之定義說明,用以釐清超車行為與變換車道之行為區分,並修正駕車行經設有險坡標誌路段超車之文字。(修正條文第47條)

好啦,接著我們就依據上述九點依序來簡單解釋與分析評論一下:
 

此類車牌R開頭的租賃車很多都是長期租賃車,多為私人使用,而租賃期間發生違規事件後,罰單通知人原為租賃業者,後續作業繁複,因此將有所修正。
此類車牌R開頭的租賃車很多都是長期租賃車,多為私人使用,而租賃期間發生違規事件後,罰單通知人原為租賃業者,後續作業繁複,因此將有所修正。

一、關於這項條文修正就是將長期租賃車的罰單通知人在一定條件下可由租賃業者改為租車人,修改此條文是因應近年來「一年以上長期租賃汽車市場」發展蓬勃,不少企業或企業主會因財務規劃下,選擇長期租車,而現行租賃車在租賃期間所造成的交通違規事件,經有關單位開立罰單後的通知人為租賃業者,再由租賃業者通知租車者,如此一來一往,案件處理曠日廢時,因此本次修正後,凡是一年以上長期租賃車可由租賃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後,將通知人改為租車者,可減少相關責任釐清、日後舉證申訴與後續處理事項的作業時間,影響對象主要為租賃業者與長期租車者,對於廣大駕駛者影響較小。

本次修正草案已將古董車專用牌等項目列入,對於台灣古董車合法上路將向前邁進了一步。
本次修正草案已將古董車專用牌等項目列入,對於台灣古董車合法上路將向前邁進了一步。

二、增訂古董車專用牌照相關規定,這部分我們已有以專文「台灣汽車文化再跨一大步!行政院增訂「古董車專用車牌」相關規定」做報導,目前一般新聞媒體所指出之包括:對象為車齡35年以上車款、車款認定方式與平日不能行駛等訊息,都只是目前可能研擬的方向而已,都並未定案,同時,驗車法規也會有別於現行法規,所以「古董車」愛好者現階段仍不需要太過緊張,雖然有不少愛車人認為這次修正的相關規定,有可能會變成變相地嚴格管制或限縮空間,但至少政府已經針對「古董車」問題做出新的討論,有了新的開端,可抱持樂觀一點的態度看待。

如圖中之小貨車的尾燈已經髒汙到幾乎看不到,就是本次修法開罰的重點項目之一。
如圖中之小貨車的尾燈已經髒汙到幾乎看不到,就是本次修法開罰的重點項目之一。

三、此項是將有礙車輛燈號辨識與改裝喇叭等事項修正得更為完善,將部分燈號種類列得更為詳細,而保持車輛燈號之清潔與辨識度本來就是很基本的,還要把項目列更細,其實還蠻可悲的;至於高音量與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部分,目前關於氣機車喇叭的音量規定為:
汽車喇叭音量:在車身前方

7公尺、距地高0.5至1.5公尺範圍內,應介於93分貝A與112分貝A之間。
機車喇叭音量:在車身前方7公尺、距地高0.5至1.5公尺範圍內,應介於80分貝A與112分貝A之間。
至於「音調」部分細則尚未出爐,關於此項的罰鍰金額仍為900元至1800元。所以就別再改一些奇奇怪怪聲響的喇叭了。

未來修法通過實行後,就不能再單持有小型車以上車種駕照騎乘此類掛綠底白字之普通輕型機車了。
未來修法通過實行後,就不能再單持有小型車以上車種駕照騎乘此類掛綠底白字之普通輕型機車了。

四、過去只要持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就可以騎乘普通輕型機車〈燃油車排氣量50c.c.以下、電動車1.34匹馬力至5匹以下,最高車速可達45km/h以上〉,但畢竟騎車與開車是兩回事,而且其實在105年1月1日起,在未取得其他駕照前,民眾單純申請普通輕型機車駕照時,就必須經過筆試與路考,已非僅通過筆試即可獲取普通輕型機車駕照,為求相關規定與罰則的一致性,這次修法加入新條文確定出持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騎乘普通輕型機車者的相關罰則,但本次修訂不會溯及既往,結論就是待未來立法院修法通過並實行後,才拿到上述小型車以上駕照者,將不能再騎乘輕型普通機車,需另考取機車相關駕駛執照才可以騎乘,而在此法實行前拿到上述小型車以上駕照者仍可騎乘,未來不符規定者將被處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本次修正草案竟然為加重酒駕等危險駕駛的罰則令許多人感到不滿。
本次修正草案竟然為加重酒駕等危險駕駛的罰則令許多人感到不滿。

五、這項所謂針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相關修正,是因原先規定僅有違反第35條第1項,也就是酒駕者需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修正後凡違反第35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者,除酒駕者外,包括:吸毒駕車者、酒駕累犯者與吸毒與酒駕之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等都需要參加講習;另外,所有講習費用改為上述違規者自付,這也是這次的條文修正案中唯一與酒駕有關的項目,但並未加重其他酒駕相關罰則,這也是這回修正案惹怒許多用路人與駕駛者的關鍵項目之一。

圖中這種移動五金行,非但有超載疑慮,未來修法通過若是物品掉落也會被重罰。
圖中這種移動五金行,非但有超載疑慮,未來修法通過若是物品掉落也會被重罰。

六、提高汽車裝載物品掉落、飛散、滲漏等情形,以及新增未行駛於規定訂之「車道」之罰鍰額度,簡單說就是車輛上的裝載之物品未固定好,以及走錯區域與時段時的罰鍰提高,自原本的3000元至9000元提高到3000元至12000元。希望藉由提高最高罰鍰金額來遏止超載、物品掉落與違規行駛的情形。

修法若通過在「一般道路」上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等行為,將會被處罰。
修法若通過在「一般道路」上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等行為,將會被處罰。

七、此乃針對車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有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等行為之處罰將擴及至「一般道路」,罰鍰金額為1000元至6000元,同時,駕駛者將會被記點,若遭受吊銷駕照者,納入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範疇;並刪除相關重複規定。就是說以前只有車輛在高速公路與快速道路上有機件等物品掉落會受罰,修改後在一般道路上也會受罰,這對於交通安全提升著實是有所幫助。

台灣真正該檢討的應該是各路段的速限設定是否符合現今實際用路狀況,並且在相關配套上做更詳盡的規劃,而不是一味只想壓低「行車速度」。
台灣真正該檢討的應該是各路段的速限設定是否符合現今實際用路狀況,並且在相關配套上做更詳盡的規劃,而不是一味只想壓低「行車速度」。

八、修正嚴重超速之規定,這條就是一秒惹怒眾多「愛車人」的關鍵項目,原先超速60km/h才會扣牌,修正案若通過將會被將低至40km/h,對許多所謂「速度追求者」影響最大;但是平心而論,之所以要設定道路速限,就是要維持道路最基本的行車安全,超速本不可取,更何況就算修正後還有40km/h的空間才會扣牌,撇開高速與快速道路不談,以目前台灣多數市區速限為50km/h,若超速至40km/h以上,也就是達90km/h以上,單就台灣的道路設計與道路空間來判斷,危險性將會倍增,實在不建議以如此速度駕車。然而,關於速限這件事,真正應該被檢討的是現有的各區域、道路的速限設定,目前多數道路的速限設定顯然嚴重不符合現今實際交通狀況與車輛科技演進,道路速限設定極為僵化,應全面重新檢討實際用路〈如:不同道路寬度、不同時段之車流量等〉與車輛發展〈如:需達到一定速度才會能有更節能表現等〉狀況,制定更具彈性〈例如:不同時段不同速限等〉的之道路速限,同時落實「速度分流」觀念,建立更有效率與安全的用路環境,而非一味地只想要壓低車輛「行駛速度」,極其落伍的道路與行車速度規劃觀念,才是讓廣大用路人與駕駛者暴怒的原因。

在此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將明確定義為「超車」。
在此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將明確定義為「超車」。

九、增訂超車行為之定義說明,這是為了將變換車道與超車行為劃分得更為清楚,避免紛爭,新增條文「所謂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就字義上來看,就是在路幅夠寬的單行道與雙向單一車道行駛時,本車超越前方慢車後回到原車道的行為叫做超車」,但個人認為如此的定義仍非常模糊,難以完全適用於所有道路狀況,可說是有看沒有懂;另外,過去「陡坡」路段之標誌都改為「險坡」使其與相關條文更為一致,主要為條文字意上的修正,若修正確定後,用路人依新條文遵守即可。

基本上,上述所有修正條文都還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都還會有修改的可能,所以大家真的不用太過緊張與憤怒,而且法規本會依照不同時空背景陸續修正,基本上這次的條文修正大多都算是正向的,就算是最有爭議的嚴重超速部分,也都還有討論空間,而非定案,就讓我們靜觀其變吧!


相關修正條文修正前後對照與修正方向說明表: